4-20-6武进区中小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
武进区中小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武进区中小学校固定资产管理,保证学校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利用,保障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中小学校财务制度》、《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以及武进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校产管理的根本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校产管理制度,定期对校产进行清点盘查,准确及时把握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和结存情况,提高资产的利用率和完好率,有效配置各项资源,节约财政资金,杜绝浪费,防止舞弊。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岗位职责
第三条 校产管理应当遵循“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分工负责、权责结合”的原则,所有资产均应纳入学校资产管理部门集中管理,专人负责。学校应建立校产分级管理网络,以校长和分管校长为主要负责人、总务主任、财务负责人、资产管理员和相关处室负责人共同组成校产管理领导小组,做到职责分明、制度健全、分工协作。
第四条 校长、分管校长的工作职责:
1.根据本办法主持制订本校资产管理的具体细则,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2.建立校产管理机构和管理网络,负责和指导校产管理领导小组开展日常工作。
3.在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负责对校产的购入、新建、调进、调出、报损报废的审查、审批。
4.组织校产管理人员开展学习、交流、检查工作,对有关校产管理人员和部门进行不要的奖惩。
第五条 总务主任的工作职责:
1.协助分管校长制订和完善校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具体实施细则,根据人员变动及时调整分工。
2.协助分管校长督促、检查校产管理制度和各级管理人员岗位责任的落实。
3.负责全校校产的采购、分配、调拨、清查盘点、报损报废等工作。
4.及时做好校产的维修和保养工作,提高设施设备的完好率和利用率。
第六条 财务负责人的工作职责:
1.根据财务管理制度,与总务主任、校产管理员共同做好资产的入库审核、报废复核及清查盘点工作。
2.每月与校产管理员做好固定资产总账和分类账的核对工作,确保账账相符。
3.指导财产保管人员及时正确建好、记好各类资产账,规范装订凭证。
第七条 校产管理员工作职责:
1.负责全校资产的全面建账、记账、运用资产管理软件对资产变动信息进行处理。
2.定期与各部门保管员清查核对校产,每月与财务负责人核对固定资产总账和分类账,做到账账相符。掌握全校财产管理动态,及时向领导反馈信息。
3.检查督促校产管理制度的实施。根据实际情况主动及时向领导提出修改修订制度的建议,对不遵守校产管理制度的行为提出整改意见。
4.及时正确建好记好各类资产账和账簿的归档工作,如实反映学校资产的增减变化情况。
第八条 部门分管负责人工作职责:
1.做好校产的领用、调出、报废、报损的审核。
2.检查督促本部门人员做好校产的保管、维护工作。
3.保管好本部门的固定资产登记清册,并定期与资产管理员核对做到账账相符;检查核对本部门人员保管的资产,做到账实相符。
第九条 使用人员工作职责:
1.做好所用资产的保管工作,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
2.发现资产非正常损坏或遗失,及时向部门分管负责人汇报,查明原因,履行学校处理结果。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十条 本办法中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一条 中小学校的固定资产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同一设备,既是办公设备,又是教学仪器设备,统一列入专用设备,如电脑、打印机等。
第十二条 学校购进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第十三条 学校的固定资产不得用于对外投资、担保、抵押。
第十四条 房屋及构筑物的管理
(一)增加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增加固定资产价值
1.征用土地结束,土地价值已经确定的。
2.新建房屋、建筑物竣工交付使用。
3.购进房屋、构筑物。
4.教育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成批移交的土地、房屋、构筑物。
5.房屋、构筑物扩建、改建、大修的净增值部分。
房屋、构筑物竣工(购进、改扩建、大修、接收)交付使用后,学校应根据工程决算审核单及有关材料,会同会计汇总整个工程的全部费用,聘请专门机构进行财务决算。财务决算结果一式四份,经学校领导和教育主管部门确认后,一份交会计室作为登记固定资产(固定基金)的依据;一份交校产管理员据以登记学校土地、房屋、建筑物分类账,学校校舍登记表或学校构筑物登记表,学校校舍、建筑物结构面积汇总表;一份交学校档案室存档;一份教育主管部门留存。
(二)减少
拆除、毁损的房屋、建筑物,由学校按账面面积和原价填写《常州市武进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审批表一式四份,区管学校根据武进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的办法进行处置,乡镇学校由镇财政分局签署处置意见后,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学校财务部门和资产管理员根据审批表分别作账面资产和实物数量的减少,并由资产管理员及时在资产监管网上调整。
被征收、征用、拆迁的房屋、土地的补偿金应上缴同级财政,纳入预算管理。
第十五条 设备(含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的管理
(一)增加
学校购进设备时,应按下列计价方法增加固定资产:
1.购入的设备按购置价格、运输费、安装费的总和计价入帐。
2.调拨的设备按调拨价、运输费、安装费的总和计价入帐。
3.接受捐赠的设备按同类设备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确定价格。
4.自制设备,由经手人会同会计按所支出的材料、工费的金额填制《自制设备核算表》,由分管校长签字后,作为入库和核算的依据。
5已投入使用但尚未结算的设备可先按估计价值入帐,待结算后,再进行调整。
6设备更换零部件,原则上不增加固定资产价值。如增配价值较大的零部件且确实提高了原设备的价值,可增加固定资产的价值。
对购入、调拨、自制和受赠的设备由校产管理员根据原始凭证填写《固定资产入库验收单》,一式两联,由经办人、校产管理员签字,经分管校长、校长签字后,一联随同原始凭证交会计室,一联作为校产管理员登记《固定资产明细账》、《固定资产明细分类账》等相关账册的凭证。
(二)减少
1学校闲置多余的固定资产,应及时上报区教育局或镇政府,不得自行处理。区教育局或镇政府可在学校之间调剂使用。经批准调出的固定资产须凭教育局或镇政府出具的《调拨单》,加盖调出调入单位的公章后,由校产管理员按规定计价,填制《调出单》后,方能发货。财务部门和资产管理员凭《调出单》登记有关帐册,并由资产管理员及时在资产监管网中更新。如属有偿调拨,还应有财务部门的收款凭证。
2调出、变卖、报损、报废的设备,按资产监管系统中设备的原价计价。
3经长期使用,不能修复,且非个人责任原因不能使用的设备,或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的设备损失,由使用人员填写报废申请,部门分管负责人审核后,由学校按账面原价填写《常州市武进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按规定程序审批完毕后,财务部门和校产管理员根据审批表分别作账面资产和实物数量的减少,并由资产管理员及时在资产监管网上调整。
4由于个人保管原因或责任事故发生的设备毁损,须查明原因后根据责任大小确定赔偿金额,学校必须在个人赔款到位后方可按规定程序处理。
(三)设备的领用和调拨
1设备领用时,应由使用人员填写《固定资产领用单》,经部门分管负责人、总务部门、分管校长同意,校产管理员凭领用单发放设备,并在资产监管网上及时调整资产存放地点。
2设备从一部门(人)转移到另一部门(人)为内部调拨,内部调拨由学校分管校长和总务部门统筹安排,校产管理员凭内部调拨单在资产监管网上及时调整资产存放地点。
第十六条 学校资产的出租出借
1.学校资产一般不得出租出借。在不影响本校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前提下,土地、房屋、建筑物的出租、出借,乡镇学校需经镇政府同意,在财政分局的指导下实施;区级学校应根据武进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招标手续。
2.出租、出借校产所得收益,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
(一)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采用定期和抽查相结合,形式为实地盘点。定期盘点至少每年一次,一般安排在12月。
(二)固定资产清查盘点的要求:
1.校产管理员的固定资产分类账与会计的固定资产分类账核对一致。
2.校产管理员的固定资产明细账与各部门、各使用人保管的实物核对一致。
3.清查盘点后,校产管理员应向校产管理领导小组书面报告清查结果,对盘亏的资产应作详细说明,在明确责任后,报区镇两级财政部门和区教育局作报损报废处理。
第十八条 停办、撤并单位的财产处理
1.停办单位自接到停办通知之日起,应冻结一切财产的流动。单位负责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组织包括校产管理员在内的有关人员,对校产进行清查盘点,分类编造清册,按照镇政府或区教育局的要求办理移交手续。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直接调拨、分配或转让财产。
2.撤并单位在合并前,组织各级保管人员进行财产的清查盘点,分类编造清册,并做到账账、账表、账实相符,由接收单位接收。如有确需调出或报废的财产物资需经镇政府或区教育局批准后方可办理调拨和报废手续。
3.停办、撤并单位负责人对学校财产的安全完整负全责。严禁任何个人乘停办、撤并之机以各种形式侵占学校财产。对于有侵占学校财产行为的个人,一经查明,除追回的侵占的财产外,将对侵占财产的个人给予必要的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校产管理人员变动的移交
第十九条 学校各级校产保管人员除正常的人事调动与流动外应力求稳定。
第二十条 学校各级校产保管人员,因工作调动或因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没有办理交接手续的,不得离职与调动。调动、离职时,必须与财务部门、校产管理员及各部门、组室(个人)核对所管理的校产账册和所管校产,必要时,可会同接替人员共同进行财产的盘点。
第二十一条 办理移交前,应做好以下各项工作:
1.完成已经受理的校产增减的记账、登记工作。
2.按规定整理移交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要求写出书面材料。
3.账册封面上应注明移交的日期,并在各财产账的最后一笔余额加盖印章。
4.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该移交的账册、凭证、公章、文件、图纸等。
第二十二条 办理交接手续,学校必须指定监交人负责监交。部门校产保管人移交,由部门负责人和校产管理员监交;学校校产管理员移交,由分管校长负责监交,分管总务主任和财务负责人(财务管理员)参加监交工作。
第二十三条 移交人员要按照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逐项核对验收,对固定资产等财产应逐件清点,如果不符,接替人员有权拒绝接收,移交人员要在规定的期限内负责查清处理。
第二十四条 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均需在移交清册上签名并盖章,并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移交清册,一般应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第二十五条 不许封包移交和封包接收,也不能重造账册,另起炉灶。
第二十六条 前任移交的待处理事项,后任有责任协助处理。
第五章 计算机管理
第二十七条 实行计算机管理不仅能促进校产管理工作的规范化,而且能提高工作效率。各单位要配备专用计算机、打印机(A4激光)和数据备份移动硬盘或U盘等必备的硬件,并督促校产管理员学习并掌握计算机的基本操作技能。
第二十八条 实行计算机管理的学校应定期或不定期打印常规账表和年终账表。常规账表,反映近期校产管理状况,供查阅;年终账表,反映全年校产变化状况,为存档资料。
第二十九条 为保证校产管理系统的数据的完整性,应定期和不定期存储数据,年终必须备份数据,至少两份,并存档一份。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从
第三十一条 学校各类低值易耗品、材料的管理参照本细则。
第三十二条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执行情况,区教育局每两年进行一次系统内的全面检查,每年组织片内交流互查,教育局发规科每年对30%的学校进行专项督查。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由武进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2013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