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小学关于开展 “宪法宣传周” 暨“法治宣传月”活动的通知

录入者:超级管理员 来源:原创 发布时间:2021-11-26
 

新安小学关于开展 “宪法宣传周”

“法治宣传月”活动的通知

各位老师:

    今年12月4日是第八个国家宪法日,11月29日至12月5日为全国第五个“宪法宣传周”,常州市第六个“法治宣传月”活动将从11月下旬至12月底,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青少年法治教育,根据省市相关文件部署要求,结合实际,决定开展新安小学“宪法宣传周”暨“法治宣传月”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主题

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 深入学习宣传宪法

二、时间安排

1129——12月5

三、活动安排

1.组织“宪法晨读”活动。教育部定于12月3日(周五9:00-10:30在北京设立主会场,开展全国中小学生“宪法晨读”活动。省教育厅届时将在南京设立分会场,通过教育部全国青少年普法网(http://qspfw.moe.gov.cn/)与主会场实时连接,同步参与活动,让青少年感受宪法的尊严。具体安排为:

9:00—9:05  升旗仪式,全区中小学生齐唱国歌。

9:05—9:15  宪法晨读。由教育部领导领读宪法部分条款(晨读内容详见附件),现场学生及全体人员跟读。全区中小学师生同步跟读。

9:15—9:20  北京主会场领唱《宪法伴我们成长》歌曲。

9:20—9:40   班主任组织召开法治主题班会。

2.开展宪法主题教育活动。

1)举行一次法治主题升旗仪式。1129日,举行以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 深入学习宣传宪法”为主题的升旗仪式,由刘晓静老师结合主题进行国旗下讲话,大队长朱雨溪同学发出倡议,带领全体学生进行宣誓,全体师生学习宪法、了解宪法、感知宪法权威,培养法治精神。

2)举办一场普法志愿者“宪法公开课”。12月2日(周四下午1:30,邀请横山桥镇法庭普法志愿者来校开展宪法公开课,活动采用钉钉直播的方式进行,五3班、五4班学生在阶梯教室聆听,其它班级学生在教室收看转播。

3)召开一次法治主题班会。12月3日(周五)上午第一节课后,统一开展法治主题班会,结合宪法晨读活动,通过视频观看、知识问答、情景剧、模拟法庭等多种形式,创新利用新媒体渠道,增强教育的生动性、参与性,强化学生的宪法体验。

4)观看一部法治教育片。组织学生观看法治教育宣传片,可以围绕民法典、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疫情防控等方面,将法治教育内容与青春期教育、安全自护教育、防欺凌教育和预防性侵害教育等相融合。

5)学唱一首法治歌曲《宪法伴我们成长》

6) 编辑一期法治手抄报。4—6年级每班上交一份,A4纸大小,截止日期:周四放学前

四、活动要求

1、宪法宣传教育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全体教师要高度重视,积极参与。

2、各班主任要围绕活动主题,突出宪法宣传学习,通过组织学生开展多种形式的活动,增强法治宣传的感染力和吸引力,不断提升法治宣传教育的实效。

3、活动结束后,各班要将队课图文资料及时的交到学生成长中心,以便作好活动的总结。

 

 

武进区新安小学

2021年11月28日

 

 

 

 

附件1

宪法晨读内容

序言 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治,贯彻新发展理念,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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