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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武进区新安小学全体教职工大会制度

录入者:刘 笋 来源:原创 发布时间:2017-03-01
 


武进区新安小学全体教职工大会制度

一、全体教职工大会必须遵照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在学校的统一领导下行使职权,正确处理国家、学校和教职工个人三者利益关系,保证党和国家教育方针的贯彻执行。

二、全体教职工大会至少每学期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必须全体教职工出席大会。大会作出的决定必须有全体教职工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必要时,根据三分之一教职工的要求或经校长同意,可召开临时会议。

三、全体教职工大会的议题,应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和群众迫切关心的问题,广泛听取教职工的意见,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提请大会通过,每次大会应重点突出,切实解决一些问题。

四、对全体教职工大会的决定和提案,应认真执行并向下次大会提出报告。全体教职工大会的工作应向教职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五、听取和审议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学校的工作计划、发展规划、财务预决算、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讨论和通过学校的基本规章制度,如岗位责任制方案、聘任制方案、教职工奖惩办法等,由校长颁布施行。

七、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定期进行民主评议。

八、全体教职工大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行使职权,维护行政系统的指挥权威。

九、我校教职工总数不足四十人,所以采用全体教职工大会制度,凡是享有公民权的正式教职工均为会议代表。

十、闭会期间,遇有需要处理的紧急问题,可由教代会召开联席会议,邀请党政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参加,进行协商处理,并向下一次大会报告,予以确认。

十一、全体教职工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非经全体教职工大会同意,不得更改。

十二、开会期间不许任何人请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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