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4新安小学重大决策实施效果评估和责任追究制度

录入者:刘 笋 来源:原创 发布时间:2017-02-28
 

新安小学重大决策实施效果评估和责任追究制度

为建立重大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和责任追究体系,确保重大决策在实施过程中合理、有效,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统一的有力保证。现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评估范围

经校领导集体研究决定需要进行实施情况后评价的重大决策。

 二、评估方式

(一)邀请上级纪检委、重大决策事项涉及到的利害关系人代表组成评估人员,采取座谈或研讨的方式,对学校重大决策执行情况进行评估。

(二)召开有关人员参加的座谈会,或派专人走访等进行调查。

 三、评估内容

(一)决策的实施结果与决策制定的目的是否符合。

(二)决策实施的成本、效益分析。

(三)决策带来的负面因素。

(四)决策实施在教职工中的接受程度。

(五)决策实施带来的近期效益和长远影响。

四、评估效果

重大决策实施效果评价工作完成后要形成实施情况评估报告,说明决策实施效果评价的相关信息及可能提出的调整建议及理由。 校领导班子对决策实施评价报告审议后,形成对决策继续实施、调整或废止的最终决定。

五、责任追究

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决策程序的。

(二)未通过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领导个人擅自决策的。

(三)决策时不尊重班子多数成员意见的。

(四)不如实向教代会介绍情况的。

(五)未按上级要求重新议事的。

(六)集体决策出现偏差和失误的。

(七)违反保密纪律的。

上述违反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的,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应当在领导班子会议上进行检查,接受批评;情节较重并造成后果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诫免谈话;情节严重给事业造成重大损失的,按规定上报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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